第 13 篇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案由定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级案由"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第三级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指持有公司证照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在丧失合法持有依据后拒不返还,公司(或符合条件的股东)诉请返还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实务中存在三种观点——①案由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依《民事诉讼法》第27条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②实质为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多数法院同时认可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③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笔者建议原则上向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无论法院采第一种还是第二种观点,公司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均被认可,立案风险最小,且便于开展诉讼工作。
常见诉讼主体:原告——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诉讼为原则;法定代表人即为占有人时,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监事或股东代表诉讼);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董监高、接触并持有证照的财务或行政员工、因关联关系占有证照的其他人员。
核心争议:①诉讼代表权——人章分离时谁能代表公司起诉,内部已罢免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权如何认定;②"公司证照"的范围如何界定;③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原告能否证明被告现仍占有;④被告"依职务合法持有""内部治理争议未决""涉及刑事应移送"等抗辩能否成立。

▎一、案由界定与制度逻辑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控制权争夺中最常见、也最"短兵相接"的一类诉讼。它表面上是返还之诉,实质上是公司代表权之争:谁取得了公章、营业执照与财务账册,谁就事实上掌握了对外签约、办理变更登记、支配银行账户的能力。因此,这类案件的胜负,往往在立案阶段就已见分晓——法院首先需要判断的是起诉状上那个签名,能否代表公司意志。

请求权基础有两条路径可选:一是《民法典》第235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为"权利人是物权人+相对人现为无权占有";二是《民法典》第1165条的一般过错侵权,需证明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笔者建议首选第235条:构成要件更少,证明负担更轻,且符合主流裁判思路。司法实践中,虽有不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将其定性为侵权纠纷,但进入实体审理后,《民法典》第235条才是主流的裁判依据。

需要澄清的是,本案由项下的"公司证照"不是《民法典》物权编意义上的普通物。它的价值不在于财产价值,而在于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正因如此,法院在界定返还范围时,把握的标准是"该物品能否对外代表公司意思表示、反映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是看它值多少钱。凡诉请标的物主要用于反映公司的权利外观的,应认定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主要用于体现财产价值的,则应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

新《公司法》为本类案件带来了两处直接影响。一是第35条第三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该款明确了变更登记不以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为前提,从制度上缓解了"公章被抢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困境。二是第10条、第11条重构了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任命时取得、至免除时终止——这一法理正是"内部决议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诉讼"的实体法根据。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272-001)

【基本案情】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2018年1月设立,股东为吴某梅(51%,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案外人王某宇(49%)。2018年7月,王某宇将49%股权转让给张某海并办理变更登记,同日股东会决议选举张某海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吴某梅变更为监事。此后吴某梅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对外经营合同带走并拒绝交回。张某海以公司名义起诉,起诉状未加盖公司公章,仅由张某海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名。吴某梅抗辩称:张某海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名义起诉违背公司真实意思;其持有证照系原股东会授权并已形成惯例;证照保管属公司自治范畴,司法应予尊重;且持有期间未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裁判要旨】 ①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②在公司对证照保管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占有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占有,只要公司要求返还,即应返还。③公司证照返还后,原占有人是公司股东的,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就公司证照的管理模式进行协商——即判决返还不影响股东继续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参与治理与监督。

【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4-08-2-272-001。一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31日);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8360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28日)。关联法条:《民法典》第235条、《公司法》第3条。

案例二:A株式会社与松某证照返还纠纷行为保全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A株式会社系外商独资企业泰某公司的唯一股东。A株式会社作出股东决定、泰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分别免去松某的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职务。决议作出后,A株式会社派人前往就任总经理并办理变更登记,但松某拒不移交公司证照,亦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擅自处置转移公司财产、并以泰某公司名义实施一系列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A株式会社提起诉讼要求松某返还证照,并申请行为保全。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禁止松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使用、重新刻制、隐匿泰某公司公章及其他公司印章;禁止松某本人或授权任何人代表泰某公司签署任何文件;责令松某三日内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资料移交给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代为保管。松某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旨】 ①原法定代表人已被有效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免职的,无权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文件及从事活动,亦无权代表公司保管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资料。②拒不执行股东决定与董事会决议、拒不办理交接,并擅自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脱离股东控制的,属于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行为保全应予准许。③行为保全的内容可包括禁止使用与刻制印章、禁止代表公司签署文件、责令向第三方移交保管等,具备高度的可操作性。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公开发布;该典型案例未公开载明具体案号,以上按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文本引述)。

案例三:韦统兵诉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基本案情】 韦统兵原为宝塔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后公司股东方根据集团免职决定通知免去其相关职务,另一股东未提出异议,韦统兵自此离职、与公司无实质关联。公司未主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导致韦统兵仍被公示为法定代表人,并因公司涉诉被限制高消费。韦统兵诉请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一审、二审以其未提供公司变更决议为由驳回。

【裁判要旨】 ①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②公司权力机关依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其代表权即为终止,公司即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须提交股东会决议、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等,均属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不能成为公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抗辩。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三、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一:诉讼代表权——人章分离时谁能代表公司起诉

这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第一顺位的争点。原告主体适格与否,既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一个实体问题,被告几乎必然对此提出抗辩。法院掌握的审查原则是三项:是否反映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反映公司授权、是否有利于公司。

第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即足以代表公司。 这是案例一确立的规则,也是《民事诉讼法》"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应有之义。公司不得以"起诉状未加盖公章"为由否定诉讼的主体适格性。

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判断不应仅凭工商登记,而应结合有效的公司内部决议。 这是本案由中最具实务价值的一条规则。工商登记的意义在于对外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处理的是外部争议,适用商事外观主义;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典型的内部纠纷,应以公司内部的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与意志代表。因此,即便起诉状上落款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不符,只要公司提交了依章程作出的、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选举新法定代表人、免去原法定代表人),法院即应认可其代表公司起诉的资格。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新任法定代表人在内部关系中的代表权。

在此需强调两点技术细节:其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本身的效力,属于本案可予审查的先决问题,被告就决议效力另行提起公司决议纠纷之诉,并不导致本案中止审理——因为该问题本可作为本案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所指"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其二,主张决议效力瑕疵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单纯否认决议上签名的真实性而不申请鉴定或提供反证的,难以动摇决议的效力推定。

第三,法定代表人本人即为占有人时,替代路径有三条。 路径一: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依章程作出有效决议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公司起诉(主流做法,且有《公司法》第35条第三款支撑其后续办理变更登记)。路径二: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8条列举的监事会职权第(六)项即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当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即为侵权人或占有人时,监事代表公司诉讼具有明确的实体法依据。路径三:股东依据第189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被拒绝、三十日内未提起或情况紧急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须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满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资格要件。

(二)争议焦点二:"公司证照"的范围界定

法院把握的实质标准是"能否对外代表公司意思表示、反映公司经营活动"。据此,返还范围远不止营业执照与公章,通常包括:

- 主体资格类: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类行政许可与资质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

- 印章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

- 财务类: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印鉴、银行U盾及密码;

- 经营类:对外经营合同档案、股东名册、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文本;

- 已声明作废的证照:亦在返还之列。理由在于,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仍可能因已作废的证照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权利外观并未因登报声明而当然消灭。

举证与执行层面的一个易被忽视的要点:诉请必须具体化。应明确营业执照是正本还是副本及份数,明确银行U盾的开户银行与卡号,明确财务账册与凭证的具体会计期间。仅笼统请求"返还公司全部证照资料"的,即使胜诉也可能因给付内容不明确而在执行阶段受阻。

(三)争议焦点三:举证责任分配与被告常见抗辩的破解

依《民法典》第235条的构成要件,原告须证明三项要件事实:①公司是证照的物权人;②证照现由被告占有;③被告的占有系无权占有。

第①项近乎免证——《公司法》第3条明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印章、证照、账册属公司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明。

第②项是最难的一环,也是原告最易败诉之处。法院的实务态度是:原则上仍由原告举证,但在原告举证能力天然居于劣势时,允许以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不苛求直接证据。具体而言:

- 可推定实际存在的证照(营业执照、公章、账册等依法设立公司必然持有的),无需另行举证其存在,但仍须举证被告现时占有;

- 仅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身份本身,不足以认定其占有;但若同时证明被告在此期间实际经营公司(公司正常报税、按期提交年报、经营状态显示为在业),则可推定其持有;

- 原告单方发出的催告函、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占有;但若被告收到后未提出异议、或在微信语音交流中经询问仍不否认持有,且诉讼中不能就未提异议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被告持有。

第③项,原告须证明被告丧失了占有的权利基础。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判断顺序通常是: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案例一);经有效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免除董监高职务的,原持有人即丧失权利基础,构成无权占有。

被告的常见抗辩及破解思路如下:

抗辩破解要点
"系依职务或股东会授权合法持有"授权可被后决议撤销;职务已被免除的,权利基础即告消灭;且公司内部对证照保管没有特别规定时,法定代表人是当然管理人
"公司内部治理争议未决,司法不应介入"证照返还纠纷恰恰是内部纠纷,法院的任务就是依有效决议确定公司意志;返还后各方仍可就保管模式另行自治协商
"已另行提起决议效力之诉,本案应中止"决议效力属本案的审查范围,可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符合中止条件
"涉及刑事犯罪(如伪造印章、职务侵占)应移送"刑民交叉不等于先刑后民;返还请求权与刑事追责并行不悖,除非同一事实已被刑事立案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
"未实际占有,原告应举证"以经营事实、持有记录、自认或对催告的沉默构建间接证据链;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或责令其提交

▎四、相关法条归纳

规范名称条文要点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同上第10条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同上第11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由公司承受;章程或股东会对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同上第26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违规违章,或内容违章的,股东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
同上第27条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法定情形
同上第34条登记事项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同上第35条第3款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同上第78条第(六)项监事会有权依照第189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同上第180条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
同上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紧急情形例外与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要件
《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法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26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合理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可判由公司负担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7条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定情形
同上第103条行为保全:可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同上第122条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等
同上第153条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22条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等纠纷依民诉法第27条确定管辖
同上第90条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同上第247条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拟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解任的生效时点与涤除登记规则(该稿尚未生效,仅供前瞻参考)

▎五、律师实务提示

  1. 起诉前先把"代表权链"做扎实。这是全部工作的前提。完整的链条包括: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的规定 → 依章程作出的、程序无瑕疵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免去原法定代表人、选举新法定代表人) → 决议的送达与生效证明 → 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起诉文件。缺少任何一环,都可能在立案或一审阶段被驳回起诉。
  1. 务必先穷尽内部救济。包括:向原持有人发出书面催告函并留存送达凭证(EMS面单、签收回执、邮件与微信记录);就证照保管事项形成明确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要求监事会依《公司法》第78条第(六)项履行监督职责并留痕。这些材料既是后续诉讼的证据,也是回应"公司自治应被尊重"抗辩的依据。
  1. 同步申请行为保全,这是本案由最有威慑力的武器。参照案例二,可请求法院裁定:禁止被告使用、重新刻制、隐匿公司印章;禁止被告代表公司签署任何文件;责令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将印章、营业执照等移交指定的第三方代为保管。相比最终判决,行为保全能在数日内切断对方继续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的可能。
  1. 诉请要逐项列明、具体到份数与期间。不要写"返还公司全部证照"。应表述为"返还公司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会计账册及记账凭证;××银行U盾一枚(卡号××)"。给付内容越具体,执行越顺畅。
  1. 围绕"占有"构建间接证据链。直接证据(交接单、持有确认书、庭审自认)可遇不可求,多数案件要靠间接证据:公司在被告主导经营期间正常报税、提交年报的工商与税务记录;用章审批记录与印章保管制度;被告在其他案件中使用过该印章的文书;原告催告后被告未否认持有的微信、语音记录;被告离职或免职后仍未办理交接的事实。
  1. 预判并拆解决议效力抗辩。对方几乎必然攻击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起诉前应先自查:会议的召集程序、通知期限、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表决比例是否均符合法律与章程;签字是否真实。若决议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依《公司法》第26条但书,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不构成撤销事由。
  1. 合理选择请求权基础与原告路径。首选《民法典》第235条,避免走侵权责任路径加重举证负担。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以公司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即为被告或已被免职但工商未变更的,由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两条路都走不通的,启动监事会代表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并注意《公司法》第189条的前置程序与股份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比例要件。
  1. 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节奏。对方常以"已就伪造印章、职务侵占报案"为由主张移送或中止。应明确:证照返还属民事返还请求权,与刑事追责的事实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以刑事结果为依据,原则上不适用"先刑后民"。同时,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往往能成为证明被告占有证照的有力证据,可申请调取。
  1. 胜诉后及时完成工商与银行端的配套变更。判决生效并取回证照后,应立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依《公司法》第35条第三款,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原公章)、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税务与社保登记信息变更、各类资质证书的持有人变更,避免对方以"登记仍记载其为法定代表人"为由继续对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