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1 篇 婚约财产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俗称订婚)过程中,因一方按照民间习俗给付彩礼、聘礼等财物,后因婚约解除、未能缔结婚姻或者离婚等原因,就财物的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其本身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独立的民事权利意义,不能通过诉讼请求强制履行。

(二)构成要件

1. 存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产给付行为。给付财物须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区别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消费性支出。

2. 财物给付具有彩礼属性。即依据当地习俗给付,承载缔结婚姻的期望,通常表现为数额较大的礼金、"五金"、购房款、购车款等。

3. 婚约未能实现或婚姻关系终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

4. 当事人就财物返还发生争议。

(三)实务要点

1. 彩礼范围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需要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以下情形不属于彩礼:(1)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2. 诉讼主体。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法释〔2024〕1号第四条)。

3.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构成诈骗等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1)苏05民终10300号(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

基本案情:董某与朱某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当月,董某向朱某转账80万元(附言"彩礼")、26万元(附言"五金")。双方在不同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婚礼产生纠纷,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存续不到三个月,未生育子女。董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除注明"彩礼"的80万元外,备注"五金"的26万元也符合彩礼的认知,均应认定为彩礼。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姻存续不到三个月,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故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典型意义:明确了"共同生活时间"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核心考量因素。短暂同居、尚未形成家庭共同体与稳定生活状态的,不认定为"已共同生活"。

案例二: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2)豫04民终1631号(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华某某2018年11月相识,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华某某收到彩礼16万元,2022年8月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李某某起诉要求返还80%彩礼(128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并已育有一子,若此时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明确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共同生活事实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不能机械适用"未登记即返还"。

案例三: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诉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某与赵某某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王某定亲礼36600元;同年9月向赵某某转账彩礼1366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仪式,后解除婚约。张某某起诉要求赵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1732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定亲礼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三人共同返还;转账彩礼系直接给付赵某某,由其返还。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相应款项。

典型意义:婚约财产纠纷中,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子女的共同行为,应列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与实际使用情况。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确立了三种应当支持返还的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

2. 共同生活时间的核心地位。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都是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首要因素。这体现了对"夫妻之实"的尊重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3. 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恋爱期间表达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分手后一般不予返还。

4.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否定评价。该行为在民事上应返还财物,在刑事上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争议焦点

  • 彩礼与日常消费性支出的边界如何划定。
  • "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稳定家庭共同体 vs 短暂同居)。
  • 孕育子女、终止妊娠等事实对返还比例的酌减作用。
  • 彩礼数额"过高"的认定标准(结合给付方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情况)。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代理给付方:注重收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给付目的为缔结婚姻;如女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应主张全额返还。

2. 代理接收方:注重证明共同生活事实、彩礼已用于共同开销或购置嫁妆、存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主张不返还或酌减返还。

3. 明确诉讼主体:将实际给付/接收彩礼的父母列为共同当事人,避免遗漏。

4. 证据固定: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备注、订婚仪式照片录像等均为关键证据。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条(彩礼范围认定及排除)、第四条(诉讼主体)、第五条(已登记且共同生活)、第六条(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