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8 篇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等达成的约定,因约定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民法典确立的约定财产制的体现。

(二)构成要件

1. 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的书面约定。

2. 约定合法有效。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

3. 就约定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

(三)实务要点

1. 约定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 约定内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对内效力。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一方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按法定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夫妻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约定处理财产归属。

典型意义:夫妻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婚姻财产领域的体现。只要约定真实、合法,即应尊重。

案例二: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但未告知债权人。一方对外负债后,债权人请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人配偶以存在财产约定为由抗辩。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的,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务仍应按共同债务规则处理。

典型意义: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以相对人知情为前提,未经公示的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

案例三: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一份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后离婚时一方主张该协议性质为夫妻财产约定,另一方主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不同。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协议的内容、目的、达成时间等因素,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制的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目的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并分别适用相应规则。

典型意义: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效力、撤销条件上不同,实务中须准确甄别。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夫妻财产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合法。

2. 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4. 约定应尊重双方真实意思,避免显失公平。

(二)争议焦点

  •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是否必须书面、是否需公证)。
  • 约定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系。
  • 约定显失公平时的效力认定。
  • 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界限。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指导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财产约定,必要时公证。

2. 明确约定的财产范围、归属和债务承担,避免模糊表述。

3. 涉及对外债务的,提示约定不能当然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

4. 区分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根据目的选择合适的文书。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涉及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债务清偿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