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同居关系纠纷,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或长期共同生活,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纠纷。同居关系本身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依法应当处理。
(二)构成要件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
2. 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发生争议。
3. 不涉及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三)实务要点
1. 单纯解除同居关系不予受理。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2. 两类可诉的子案由: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争议。
3. 财产处理原则。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按一般共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处理,需结合出资、贡献等因素。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财产的分割——(典型情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而同居生活多年,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车辆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双方分手,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共同生活期间等事实,认定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双方共有,按出资比例或酌情分割。
典型意义:同居关系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调整,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须依据实际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等因素认定,不能简单套用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规则。
案例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后分手,就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负担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法院依照《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则,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
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参照离婚子女抚养规则处理。
案例三:同居析产中双方贡献的认定——(典型情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相关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双方同居期间,一方主要负责经营收入,另一方承担较多家务和照料义务,后分手析产时对财产份额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经营贡献以及家务劳动等非财产性贡献,酌情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典型意义:同居析产不仅考虑金钱出资,还应考量劳务、照料等非财产性贡献,体现公平原则。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单纯解除同居关系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但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应当受理。
2. 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规则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出资、贡献确定。
3. 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参照离婚子女抚养规则,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
4. 同居关系不产生扶养、继承等基于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
(二)争议焦点
- 同居财产的性质认定(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
- 双方贡献(含家务劳动)在析产中的考量。
-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界限(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明确区分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判断法律适用。
2. 注重收集出资凭证、共同生活证据、财产登记资料。
3. 涉及子女的,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组织证据。
4. 提示当事人同居关系在继承、扶养等方面的权利缺失,必要时建议补办登记。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参照适用)。
(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七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处理(1994年2月1日为界的事实婚姻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2号):涉及同居析产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