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篇 亲子关系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亲子关系纠纷,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就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产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纠纷。包括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和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两个子案由。

(二)构成要件

1. 就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发生争议。

2. 由法定主体提出。

3. 有正当理由(尤其是否认亲子关系)。

(三)实务要点

1. 确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成年子女也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 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但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3. 亲子鉴定: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亲子鉴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可推定不利事实。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女方生育子女后,男方不承认该子女为其所生,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女方以子女名义或自己名义起诉,请求确认男方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亲子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男方须履行抚养义务。

典型意义:确认亲子关系是主张抚养费、继承权等权利义务的前提。当事人可通过亲子鉴定等科学手段确定亲子关系。

案例二: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妻子所生子女非其亲生,经初步证据形成合理怀疑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亲子鉴定结论,确认男方与该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据此可免除抚养义务并可能主张相应赔偿。

典型意义:否认亲子关系须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否认,以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和未成年人利益。

案例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一方请求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

裁判结果: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在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认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典型意义:明确了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防止一方通过拒绝鉴定逃避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确认亲子关系以"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为前提。

2. 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主体限于父或母,成年子女不能否认亲子关系。

3. 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推定不利事实。

4. 亲子关系的确立或否认直接影响抚养、继承等权利义务。

(二)争议焦点

  • "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
  • 亲子鉴定证据的效力与采信。
  • 婚生推定与否认亲子关系的平衡。
  • 辅助生殖技术下亲子关系的认定(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明确当事人身份,确定其是否有权提起确认或否认之诉。

2. 注重收集初步证据形成"正当理由"。

3. 妥善处理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与配合。

4. 结合抚养费、继承、损害赔偿等诉求一并考虑。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四十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