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监护权纠纷,是指因监护人的确定、变更、监护职责的履行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职责,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二)构成要件
1. 涉及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 就监护权归属或行使发生争议。
(三)实务要点
1. 监护人的确定顺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依次担任。
2.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监护权的确定和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3. 监护权纠纷的特殊类型: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引发的监护权争议(如指导案例228号)。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指导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号:指导案例228号(入库编号:2024-18-2-026-001)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李某2019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11月生育一女李某某。2021年4月起分居。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张某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请求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
裁判结果: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可探望,张某应予协助配合。
典型意义:确立了"分居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权利的侵害"的裁判规则,并明确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则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案例二:监护人的变更——(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监护人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虐待被监护人等原因,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撤销原监护人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案例三:父母均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权确定——(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祖父母与其他人就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定顺序并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确定监护人。
典型意义: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其他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监护权的确定和行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2. 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可撤销监护资格。
3. 分居期间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可参照离婚子女抚养规则处理。
4. 监护权纠纷往往与探望权、抚养权交织。
(二)争议焦点
-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具体适用。
-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变更。
- 分居期间监护权与探望权的平衡。
- 监护权与抚养权、探望权的关系。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围绕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组织证据。
2. 关注监护权纠纷与探望权、抚养权纠纷的区分与衔接。
3. 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临时措施(如涉及抢夺藏匿子女)。
4. 收集监护人怠于履职、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证据。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父母的监护义务、监护人的确定。
-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监护人的指定、监护职责、监护资格的撤销等。
-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二)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监护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