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篇 探望权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探望权纠纷,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就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与直接抚养方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

(二)构成要件

1. 父母已离婚或分居。

2. 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

3. 就探望权的行使发生争议。

(三)实务要点

1. 探望权主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特殊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主张隔代探望权(如指导案例229号)。

2. 探望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见面、短暂相处)和逗留性探望(较长时间共同生活)。

3.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4. 中止探望: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祖父母隔代探望权——指导案例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号:指导案例229号(入库编号:2024-18-2-027-001)

基本案情: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丁某某与袁某某2016年结婚,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拒绝,遂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每次2小时。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予配合。

典型意义:明确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的,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予以支持,确立了隔代探望权的裁判规则。

案例二:探望权与抚养费相互独立——(典型情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父母离婚后,男方以女方拒绝其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子女起诉请求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费给付是法定义务,不能附加条件,"不让探望"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经调解,男方给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明确了探望权与抚养费的相互独立性,不能以探望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也不能以未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

案例三: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酗酒、暴力、诱导等),直接抚养方请求中止探望。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探望行为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典型意义:探望权并非绝对,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限,存在不利情形的可中止。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

2. 探望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不利的可中止。

3. 探望权与抚养费相互独立,不能互为条件。

4. 特殊情形下支持隔代探望(父母一方死亡时)。

(二)争议焦点

  • 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和频率。
  • 中止探望的条件与恢复。
  • 隔代探望权的适用范围。
  •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明确探望权与抚养费的独立性,向当事人释明。

2. 合理设计探望方案(时间、方式、地点),注重可操作性。

3. 涉及中止探望的,注重收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

4. 隔代探望案件中,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家庭和谐原则论证。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涉及探望权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