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2 篇 遗嘱继承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遗嘱继承纠纷,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因遗嘱的效力、内容、继承人资格、遗嘱义务履行等发生争议的纠纷。

(二)构成要件

1. 存在遗嘱。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

2. 遗嘱合法有效。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3. 遗嘱处分遗产。遗嘱继承人依遗嘱继承遗产。

4. 就遗嘱继承发生争议。

(三)实务要点

1. 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2. 遗嘱效力要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形式要件(如代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3.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 必留份制度: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刘某与范小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发布的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范某2021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载明所有房产及财产由妻子刘某一人继承。范小某(范某之子)自2006年患肾病,2016年开始透析,2020年脑出血,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范某2021年11月去世后,刘某要求按遗嘱继承,范小某主张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范小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酌定刘某给付范小某房屋折价款。

典型意义:明确了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该部分遗嘱无效,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与尊重遗嘱自由的平衡。

案例二:探求遗嘱人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简某甲诉简某乙等四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35号;(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58号(入库编号:2023-07-2-030-001)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罗某2002年出具自书遗嘱《遗言》,写明"我本人过身后愿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四仔简某甲",但附有"三女简某乙有居住权,房屋不能出租或出卖,如有变动需经五儿女签名同意"等内容。简某乙等四人主张该遗嘱并非真正将产权留给简某甲,而仅是给其挂靠户籍。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遗嘱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内心真意,罗某将房屋产权留给简某甲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关于居住权、不得出租出售等内容系附随义务而非对所有权转移的否定,判决房屋全部所有权份额由简某甲继承。

典型意义:确立了遗嘱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的原则,不能因个别歧义轻易否定遗嘱效力。

案例三:遗嘱义务与法定义务的位阶——顾甲A等诉顾乙B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号:(2018)沪0104民初12469号;(2019)沪01民终395号;(2020)沪民再11号(入库编号:2023-16-2-030-001)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顾某某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由四子女继承,并载明"生老病死费用"由自有财产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六位晚辈按房产份额分摊。后继承人就遗嘱效力及丧葬费分担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义务优先于法定义务,由获得遗嘱利益的四位继承人继承房产并分摊丧葬费,未获遗嘱利益的继承人(顾甲F、顾丙)不承担该义务。

典型意义:明确了附义务遗嘱的效力,以及遗嘱义务与法定义务的位阶关系,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充分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

2. 遗嘱效力审查须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3. 必留份制度是遗嘱自由的法定限制。

4. 遗嘱解释以探求遗嘱人内心真意为原则。

(二)争议焦点

  • 遗嘱形式的认定与效力(尤其是打印遗嘱、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要求)。
  • 遗嘱人行为能力的审查。
  • 数份遗嘱的效力优先(以最后遗嘱为准)。
  • 必留份的适用范围与数额。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审查遗嘱形式是否合法、见证人是否符合规定。

2. 关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与真实意思。

3. 涉及必留份的,查明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4. 数份遗嘱时,注意遗嘱的时间先后与效力认定。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遗产。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各种遗嘱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制度。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数份遗嘱的效力。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效遗嘱的情形。
  •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

(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遗嘱见证人、必留份、遗嘱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