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4 篇 遗赠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遗赠纠纷,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人就接受遗赠、遗赠效力、遗赠财产归属等发生争议的纠纷。

(二)构成要件

1. 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作出赠与意思表示。

2. 受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3. 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表示。

4. 就遗赠发生争议。

(三)实务要点

1. 接受遗赠的期限: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2.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受遗赠权是债权性质,遗嘱继承权是继承权性质。

3. 遗赠的效力:遗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必留份等法定限制。

4. 附义务的遗赠: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可取消其受遗赠权利。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居住权对抗受遗赠人排除妨害请求权——高见诉张圣菊遗赠纠纷案

案号:(2014)通中民终字第0169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8)

基本案情: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老人)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住所,且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照顾义务。受遗赠人基于房屋所有权要求老人搬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老人对配偶生前尽到主要照顾义务,受遗赠人要求老人搬离有违公序良俗,居住权相对住房所有权具有优位性,可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典型意义:明确了居住权(尤其老年人居住权)对遗赠所得房屋所有权的优位保护,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对遗赠效力的限制。

案例二:受遗赠人逾期未表示接受,视为放弃受遗赠——(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某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超过六十日未作出接受表示,后主张接受遗赠。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不能取得遗赠财产。

典型意义:明确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六十日期限及逾期视为放弃的法律后果,与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的规则相反。

案例三:附义务的遗赠,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可取消受遗赠——(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遗赠财产时附有义务(如照料其生前扶养的人、处理丧葬等),受遗赠人取得财产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的请求,取消受遗赠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典型意义:附义务的遗赠,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依法取消其受遗赠权利,体现权利义务一致。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2. 遗赠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3. 附义务的遗赠,不履行义务的可取消受遗赠。

4. 遗赠财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保留必留份。

(二)争议焦点

  • 接受遗赠的六十日期限起算。
  •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分。
  • 遗赠的效力限制(必留份、公序良俗、居住权)。
  • 附义务遗赠中义务的履行与受遗赠权的取消。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受遗赠人应及时在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注意保留证据。

2. 审查遗赠是否侵害必留份、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3. 涉及附义务遗赠的,明确义务内容与履行的证明。

4. 关注遗赠财产与债务清偿、必留份的关系。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接受或放弃继承、受遗赠的表示。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遗赠。
  •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债务。

(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等(遗嘱效力、附义务遗赠、受遗赠人死亡的转受遗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