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5 篇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是指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协议的履行、解除、效力等发生争议的纠纷。

(二)构成要件

1. 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

2. 扶养人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3. 约定生养死葬义务与受遗赠权利。

4. 就协议履行、解除、效力发生争议。

(三)实务要点

1. 协议性质: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具有合同属性,但其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2. 扶养人范围: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民法典扩大了主体范围,组织也可作为扶养人)。

3. 效力优先: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 协议解除: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不能享有受遗赠权利,已支付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扶养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据协议取得遗产——蔡某诉庞小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发布的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戴某与第二任丈夫蔡某2017年离婚,与前夫育有庞小某。2019年起戴某患病卧床,儿子庞小某不顾不理。戴某后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负责照顾戴某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处理丧葬,戴某去世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蔡某。蔡某依约履行直至戴某离世,但庞小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蔡某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有权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庞小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扶养人如约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案例二:已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权益应得到保护——陈某诉吴某、胡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案号:(2023)桂民申772号(入库编号:2024-07-2-033-001)

基本案情:陈某作为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吴某、胡某等主张遗产,与陈某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陈某如约履行义务,依法保护其受遗赠的权利。

典型意义:重申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和扶养人权益保护,扶养人履行义务后有权依协议取得遗产。

案例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与费用处理——寇海军、张会平诉贾来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22

基本案情: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因扶养人对遗赠人的扶养不能令其满意,遗赠人主张解除协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极强人身属性,为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对"生养死葬"义务应作扩大理解,老年人对扶养不满意的,应给予任意解除权,以更好保护老年人权益。协议解除后的费用处理依双方过错确定。

典型意义: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殊性(人身属性),赋予老年人一定程度的解除权,体现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2. 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有权受遗赠。

3. 协议解除时,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费用处理(扶养人过错不补偿费用,遗赠人过错应偿还供养费用)。

4. 扶养人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二)争议焦点

  •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冲突(协议优先)。
  • 扶养人是否履行义务的认定。
  • 协议解除权的行使与费用处理。
  • 扶养人主体范围的界定(组织可否作为扶养人)。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审查协议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扶养人须为继承人以外)。

2. 收集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证据(照料记录、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用等)。

3. 涉及协议解除的,厘清双方过错,确定费用处理。

4. 关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法定继承的优先关系。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三条: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抵触的处理。
  • 第四十条: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的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