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6 篇 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一、案由释义

(一)概念

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如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主张分得遗产而发生的纠纷。该纠纷体现了遗产酌给制度。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为非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符合酌分遗产的情形: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3. 就分得遗产发生争议。

(三)实务要点

1. 酌分遗产的两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1)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民法典删去了原《继承法》"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严格条件,扩大了适用主体。

2. 酌分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份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3. 独立诉讼主体资格:酌分遗产的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4. 与继承的区别:酌分遗产基于扶养关系而非继承身份。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苏某甲诉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04民初8393号(入库编号:2024-07-2-029-001)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苏某死亡,其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子女。苏某甲系苏某姐姐苏某某的养女,主张代位继承。李某系苏某堂姐之子,苏某去世前十余年的日常生活照料、住院照顾、丧葬事宜均由李某负责。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苏某甲有权代位继承,同时认定李某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李某对苏某尽了更多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

典型意义:明确了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分得适当遗产,鼓励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

案例二: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有权主张被继承人人身保险合同利益——严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发布的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徐某为残疾人、"五保户",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其生前主要由严某照料生活,死后由严某料理后事。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放弃案涉保险权益,认可严某对徐某扶养较多。严某起诉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严某属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判决保险公司向严某给付保险金5万元。

典型意义:明确遗产酌给制度区别于继承制度的身份性,对自愿扶养者赋予权利,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鼓励养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案例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酌情分得遗产——(典型情形)

来源:各地法院裁判实践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生前长期扶养一名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亲属(非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该亲属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该亲属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判决酌情分给其适当遗产。

典型意义:明确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即使非法定继承人)可以酌情分得遗产,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法律分析

(一)裁判规则

1. 酌分遗产的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基于扶养关系而非继承身份。

2. 酌分遗产的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由法院酌情确定。

3. 酌分遗产的人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4. 民法典扩大了酌分遗产的主体范围(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严格限制)。

(二)争议焦点

  • "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
  •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认定。
  • 酌分份额的确定(与继承人份额的比较)。
  • 酌分遗产请求权的诉讼主体与程序。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收集对被继承人扶养、照料的事实证据(生活照料、费用支出、丧葬料理等)。

2. 明确当事人是否属于"扶养较多"或"依靠扶养"的主体。

3. 合理主张酌分份额,参考继承人份额和扶养程度。

4. 注意酌分遗产请求权与继承权的区分。

▎四、关联法条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条: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 第二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的人的权利受侵害时的诉讼主体资格。
  • 第四十一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时,酌情分得遗产的人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