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5 篇 股东失权纠纷

公司法团队 0 次浏览 实务研究
案由定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三级案由,系新增案由。实体法依据为《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并经第一百零七条准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管辖: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常见诉讼主体:原告——被失权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被告——公司。
核心争议:①宽限期是否不少于六十日;②董事会决议的召集、表决及内容合法性;③失权限于"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还是及于全部股权;④失权后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免除;⑤董事会怠于催缴时董事的赔偿责任。
补充参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5 年公开的一起股东失权典型案例(当事人为化名,未公开案号)中,股东以公司长期侵害其知情权抗辩。法院认定知情权与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此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一、案由界定与制度逻辑

股东失权纠纷解决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股东认缴了出资,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届至,钱没到位,公司怎么办。

2024 年 7 月 1 日以前,公司手里只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2020 年修正)的股东除名一件工具。除名门槛极高:只管"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极端情形,一分未缴的可以除名,缴了九成只差一成的反而无从下手;且须走股东会决议,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还要排除。大量部分出资不实的股东因此长期挂在股东名册上,既行使表决权又不承担缴付压力。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把救济拆成两件并行工具:除名继续留在司法解释层面,处理完全不出资与抽逃全部出资;失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处理"未按期缴纳出资",涵盖全部未缴与部分未缴。笔者认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未被新法吸收,在抽逃全部出资这一新法未设失权规则的场合仍有适用空间。

制度逻辑要抓住三点。第一,失权是资本维持工具而非惩罚工具,目的在于让资本缺口尽快被填补——转让、减资注销,六个月内无着落的由其他股东按比例缴足。第二,失权是部分失权,股东丧失的只是未缴出资对应的股权,已实缴部分的表决权、分红权不受影响。第三,决定权在董事会而非股东会,这是第五十一条把核查催缴定为董事会职责的自然延伸,也意味着失权决议的效力审查适用董事会决议规则。

边界上要分清:请求追缴出资或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是"股东出资纠纷"及其项下的子案由;单纯争议股东资格有无的,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的,是"公司决议纠纷"项下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本案由的典型场景只有一个:公司启动了催缴—失权程序,围绕程序合法性及失权后果发生争议。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号:(2018)苏 04 民终 1874 号)

*【基本案情】*

凯瑞公司股东为刘美芳、洪强、洪安刚,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51 万元、2015 年 2 月增至 300 万元,但三人均未实际出资。2017 年 11 月 20 日,洪强、洪安刚召开股东会,以刘美芳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未返还为由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刘美芳未获通知,遂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一审驳回,二审改判支持。

*【裁判要旨】*

  1.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
  2. 若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因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背离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3. 虚假出资指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指履行出资义务后又取回出资,两者法律构造不同;决议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构成决议的实质瑕疵。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08-2-270-002(案由:公司决议纠纷);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 年第 2 期。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8 月 2 日判决;一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 0404 民初 515 号。

案例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失权纠纷(法院 2025 年 12 月公开,当事人均为化名,未公开案号)

*【基本案情】*

大海公司三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 2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出资期限均为 2024 年 8 月 1 日。届期后公司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两名股东实缴到位,绿地公司未缴。2025 年 1 月 30 日,公司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取消绿地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同日发出失权通知书,绿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此后另一股东起诉,请求判令绿地公司向大海公司缴纳出资 100 万元。

*【裁判要旨】*

  1. 股东经催缴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发出失权通知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该股东未在法定三十日内起诉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无权再要求其履行该部分出资的给付义务。
  2. 失权后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而请求失权股东缴纳出资的,不予支持;资本缺口应通过转让、减资注销或由其他股东按比例缴足解决。

【案例索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5 年 12 月公开发布的新《公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当事人为化名,裁判文书案号未公开;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请求,判决已生效。

▎三、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一:失权与除名的实体边界——"部分失权"如何界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文义明确: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而非全部股权。实操按"差额法"计算——认缴 1000 万元、实缴 300 万元的股东,失权范围即为未缴 700 万元对应的股权比例,已缴 300 万元对应的股权及表决权、分红权照旧行使。

由此产生一个实务判断:股东已实缴大部分、仅剩较小尾款未缴的,公司选择失权未必划算。失权后要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转让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减资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成本往往高于直接诉讼追缴。

另一边界问题是抽逃出资不适用失权——第五十二条的触发条件是"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指向未缴纳,不包括缴了又抽回;抽逃出资走第五十三条的返还责任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除名。出资加速到期(第五十四条)情形能否启动失权,法律未作规定,笔者倾向认为加速到期使期限提前届至,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以适用,但催缴书须载明加速到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争议焦点二:失权程序的四个法定要件与瑕疵后果

失权具有形成权性质,通知一发出即发生股权变动,法院对程序的审查强度很高,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核查结论应形成书面记录,载明各股东认缴额、实缴额、应缴日期、逾期金额;股份公司经第一百零七条准用同一规则。

二是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并载明宽限期(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宽限期自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高发瑕疵有两处:宽限期不足六十日——已有判决因催缴书仅给三日宽限期,认定后续失权通知丧失合法基础;催缴内容与章程不符——章程约定以知识产权出资,催缴书却要求现金缴纳,据此作出的失权决议因内容违反章程而被撤销。

三是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应符合第七十三条: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而非仅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设执行董事的由其作出决定。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关联董事回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但被失权股东本人担任董事的,建议章程提前作出回避安排。

四是以书面形式发出失权通知。失权自"通知发出之日"生效而非到达之日,公司只要证明已按股东名册地址寄出即生效果。股东一侧的合规要点是留存实际收到日期证据,因为三十日异议期自"接到"之日起算,起算点举证直接关系诉权存废。

(三)争议焦点三:失权之后的责任清算——对内、对外与董事责任

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因失权而免除。 依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失权免除的只是"继续缴纳该部分出资"的给付义务;若认为公司选择失权即视为放弃赔偿请求,等于让失权成为大股东规避出资责任的通道,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海淀法院案例的表述限于"无权要求失权股东履行给付出资的义务",并未否定赔偿请求权。

对外部债权人的责任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分界。 失权股权在转让或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该股东对外仍是登记在册股东,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债权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主张其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该股东不能仅以已失权免责。代理失权股东时应把"督促公司尽快完成变更或减资登记"写进调解书。

董事的赔偿责任是另一个战场。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致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为股东代表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提供了新基础,也是律师为董事提供合规服务的直接切入点。反向风险同样存在:启动失权属商业判断,但决策明显不利于公司的,董事同样可能因违反勤勉义务担责。

▎四、相关法条归纳

规范名称条文要点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47 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49 条第 1、2 款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货币出资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出资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49 条第 3 款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足额缴纳并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失权不免除该责任)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50 条设立时未实际缴纳出资或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设立时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51 条第 1 款董事会应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51 条第 2 款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致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52 条第 1 款催缴书可载明宽限期,自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满仍未履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丧失未缴出资的股权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52 条第 2 款丧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52 条第 3 款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53 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者返还,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抽逃不适用失权)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54 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66 条第 3 款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73 条第 2、3 款董事会会议须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87 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及股东名册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88 条未届期股权转让由受让人缴纳、转让人补充;已届期未缴或价额显著不足而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07 条第 44 条、第 49 条第 3 款、第 51 条、第 52 条、第 53 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39 条上市公司董事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其他公司无强制规定)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189 条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情况紧急可直接起诉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24 条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债权人保护规则
《公司法解释(三)》(2020 年修正)第 13 条第 2 款债权人可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2020 年修正)第 17 条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仍不缴纳或返还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与失权并行,未被新法吸收)
《时间效力规定》(法释〔2024〕7 号)第 1 条第 1 款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27 条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第 1 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股东失权纠纷

▎五、律师实务提示

  1. 先做成本测算再定路径。 启动失权即意味着放弃对该部分出资的追缴请求权,不可回头。股东有偿付能力的走追缴之诉,确无偿付能力且需调整股权结构的走失权,务必让客户书面确认选择。
  1. 催缴书是本案的胜负手。 三项内容逐字核对: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与公司章程完全一致;宽限期自发出之日起算且不少于六十日(建议给足九十日);送达地址以章程记载为准并保留邮寄凭证。最常见的翻车点就是催缴书要求现金出资而章程约定知识产权出资。
  1. 董事会决议留全链条证据。 核查报告、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原件、董事签名缺一不可;被失权股东本人担任董事的,安排回避表决并在会议记录载明理由。
  1. 分别固定"发出日"与"接到日"。 失权效力自通知发出之日发生,异议期自股东接到之日起算。公司一侧保留交邮凭证与快递轨迹,股东一侧保留签收记录,并同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截图存证。
  1. 盯紧失权后六个月的处置窗口。 逾期未转让或注销的,其他股东要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这对其他股东是突如其来的出资义务,代理其他股东时应主动发函督促公司处置并保留证据。
  1. 代理失权股东一律在三十日内起诉,并同步推动工商变更。 该三十日究竟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尚有分歧,笔者主张按除斥期间准备;以公司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若同时主张决议程序违法,一并请求撤销决议或作备位主张。诉请中应写明"公司于若干日内完成股权变更或减资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前,失权股东对外部债权人仍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 董事合规服务是新增业务增长点。 建议为公司建立"出资台账 + 到期预警 + 催缴留痕"的标准化流程:每年核查一次实缴进度,出资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发出提示,届满当日发出催缴书。这套书面记录就是董事证明已尽勤勉义务的核心证据。